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申请)
通州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4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683MB0337797U432010400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进行项目评估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683MB0337797U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20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按核准目录确定的管理权限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用地(海)预审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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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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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申请报告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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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来文单位项目申报文件

其他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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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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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选址意见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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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办结 0工作日 对于企业符合法律法规的材料作出核准批复。 核准批复
2 审查 0工作日 审查服务对象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材料,不符合退回补充修改。 审查意见
3 受理 0工作日 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则退回补充。 受理告知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增补依据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常见问题
问:
有没有申请报告编写模板
答: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一个通用文本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3-86524072;邮寄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3-86524065;邮寄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暂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电话0513-86027720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朝霞路88号区行政中心内
网址http://www.tongzhou.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3-85986208
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网址http://www.netda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206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3-86524072;邮寄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3-86524065;邮寄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